法治国的根基(一)
孔老夫子说过:“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法治国的根基
---法律软弱原因论
张红祥
法律软弱是早些年的话题,现在很少有人谈论这个话题了,不过法律软弱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探究法律软弱的原因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1912年,在孙中山先生的领导下,中国建立了民国,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后来,国民政府颁布了宪法及一系列法律,但是中国仍然出现了专制,并且腐败严重、犯罪猖獗。1949 年新中国成立,六十年代,中国发生“文化大革命”,“公、检、法”被砸烂,法制遭到严重破坏。进入八十年代,腐败开始滋生蔓延,违法犯罪大幅上升,法律表现得非常软弱。墨西哥、哥伦比亚等国的问题更为严重。
同为华人世界的香港、新加坡在国际上的廉洁指数比较高,犯罪率比较低,冰岛、日本、丹麦、芬兰等国家在政府廉洁和犯罪率方面的成绩也是比较不错的。历来被我们诟病的美国虽然犯罪率和廉洁程度方面没有北欧国家理想,可是,他们也有让人赞叹的地方。“米兰达案例”是程序不合法导致无罪判决的著名案例。议论纷纷的“辛普森案”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许多人认为这种结果违背了实体公正,而美国人认为程序正确将保障每个人不受陷害,虽然放纵了一个坏人,但是程序公正保护每一个人。这是美国司法工作极为严谨的例子。轰动一时的“莉连案”中,12岁的莉莲和弟弟要求不在学校向国旗致敬,从而保护自己的信仰自由,而向国旗致敬系州法和学校规定,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莉莲胜诉。无论是总统,还是普通公民,美国的法律似乎都是一视同仁的,1972 年,理查德·尼克松因“水门事件”引咎辞职,政府的几位官员因“水门事件”锒铛入狱。1998 年,比尔·克林顿因“绯闻事件”受到司法部门的调查,共和党在国会提出了对克林顿的弹劾议案。不管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都不难找到一些法律至高无上的国家,法律无非是些文字,其本身不会有什么力量,那么,法律的力量究竟是来自什么? 法律软弱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立法不全面,有些领域无法可依。其次,是有相应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不是良法,不客观,违背公平正义理念。第三种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各种错误及不作为,群众所说的法律软弱就是此种情况。前两种情况造成的原因较为复杂,与立法人员的观念、理论和实务水平有关,更与既得利益阶层利益以及国家制度中的一些弊端密切相关,而既得利益阶层不会轻易改变现有法律和制度的。第三种情况是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怠惰、腐败、枉法等原因造成,体现出对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束力不够,制约机构、监督机关以及官方媒体的监督和拘束能力毕竟有限,再者,“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化”(英国人阿克顿语),所以,这些特殊部门的工作和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也需要监督。在一些特殊国家,在野组织与执政党的能为相差甚远,在立法、预防和纠正错误方面起不到多少作用。完善法律,制约、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而让法律的作用处于理想状态,除了公众还有那个团体具备这样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