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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的根基(二)

张红祥2年前 (2024-05-13)我的文章495

在民主国家,法律代表公众的意志和利益,法律软弱是个体力量、团体力量和整体力量对抗的结果,是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对整体利益的侵犯,因此,法律的力量只能是来自公众,来自普通百姓。在其他体制的国家中,法律代表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法律的执行时好时坏,并且统治阶级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统治阶级没有什么力量监督和约束,法律常常走向软弱,尽管这种趋势并非统治阶级所乐见。这个现象在世界上曾经普遍存在。解决这个难题,除了公众自身成为主权者立法者再找不出其他途径。在这样的国家里,虽然国家强制力被统治阶级所掌握,但是法律的尊严最终只能靠公众来维护。

经济状况、人口素质、思想观念、性格脾气、所受压迫、信仰缺失、精神无所依赖都与犯罪产生密切相关,世界上进入基本生活需求无忧的现代国家,公众在国家政治中的力量大小才是决定法律功效的关键。一般来说,公众力量弱小,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怠惰、枉法现象就会严重,由此引发的职务违法犯罪就会急剧上升,更糟糕的是腐败、怠惰、枉法诱发全社会道德水准下降,并造成违法犯罪成本大幅降低,从而招致无道德底线、轻视法律和抱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的犯罪行为大量增加。当下,电诈案件和危险驾驶案件较多,不可否认,追求财富、个别人解决温饱问题、轻视法律仍是产生这些犯罪的主要因素,本文要说的是公众力量微弱是现代国家法律软弱深层次的关键原因,而非唯一原因。

一个国家如果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毫无疑问,这个国家的法律是至尊无上的。我们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来谈谈公众都应该做些什么。

第一.公众应是主权者、立法者。因既得利益阶层不愿改变现有法律,所以需要公众通过立法排除法律中与国家和公众利益相悖的内容,并保证法律先进、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良法可依。良法因其客观公正会减少犯罪。

第二.公众应积极参与国家政治。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公民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代表的罢免权。公众还要担负起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诉或检举的权利”。在对国家机关工作的多种监督中,公众监督尤为重要,因为这种监督人员数量非常巨大且无处不在,而且这种监督还是最终的监督途径。公众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如能有效行使,就能产生一支公正、守法的官僚队伍,还可以使官僚队伍长期保持清正廉洁,使国家机关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 . 维护言论自由。公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众监督的保证,因而,言论自由对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用巨大。发表言论是一种特殊的参政方式,政府也可从公众言论中更好地了解民意。

第四 .震慑政府。公众的力量能够震慑政府,使其谨慎从政,严格自律,力求自身的纯洁,不敢有所懈怠和疏忽,在公众的压力下,政府自己会不遗余力地清除内部腐败,消除法律软弱的内部因素。这种情形古今相同,纵观过往,每经一次农民大起义,新建立王朝的统治者和各级官吏惧怕民众,不敢胡作非为,曰“得民心者得天下”、“民是水,君是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于是国家政治清明,法度严禁。一兴一衰包含着许多震慑可使政府清廉、法律有度的佐证。我们国家的领导层很早就认识到了:不反腐就会亡党亡国”以及近几年国家对干部队伍的教育整顿都能说明这一问题。无所敬畏,就敢恣意妄为,如果公众的力量不足以造成一种震慑威势,公众参与国家政治、监督国家机关工作及言论自由都将无法真正实现,执法、司法工作也将永远不尽人意。

想必有人会说,英法美等国犯罪率并不是很低,他们的人民不是在国家生活中很是强悍吗?治理失当应该也是有的,如果没有强势的人民,那里的腐败和其他犯罪会更加严重,别忘了大革命前法国的上层有多腐败,也别忘了当时的法王著名的一句话:“我死之后哪管洪水滔天”。也会有人说,世界上不是也有廉洁指数高犯罪率也高的国家吗?这些国家的犯罪率高有他特殊的原因,如毒品问题、移民问题、部分国民精神堕落、枪支管理问题、民族文化、传统观念等原因。

第五·防止、杜绝自身的腐化,不能成为官僚腐败的土壤。公众的腐化会使公众不愿承担前四项的义务,还会严重削弱自身的力量,进而大幅降低法律的权威。

第六.热爱法律,严格遵守法律,成为维护法律尊严的中坚力量。

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可见公众的上述义务是必需的,这些责无旁贷的义务进一步说明了公众和法律力量的关系。

公众在国家政治中的力量微弱是现代国家法律软弱最重要的原因。

我国公众对自己的上述义务履行的如何?众所周知,不必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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